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豪森股份”)的委托,并根据上市公司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担任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已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或“原法律意见书”)。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2022年6月13日出具的上证科审(并购重组)[2022]6号《关于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要求,本所会同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及其他中介机构对前述审核问询函所涉部分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核查。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原法律意见书构成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对于原法律意见书中已表述过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将不再赘述。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缩略语、术语,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对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且与本次重组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如有)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并评价该等数据、结论的适当资格。
三、本所律师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交易方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在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前,委托人及相关交易方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者,其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在调查过程中,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的文件,本所律师已对该等文件的原件进行了核查。本所律师对于与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依赖有关政府部门、上市公司或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相关专业机构的报告发表法律意见。
四、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上市公司为本次重组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五、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上市公司本次重组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申请文件显示:(1)毛铁军、永诚贰号、瑞浦投资、唐千军、王智全、罗孝福和马倩合计持有标的资产80.37%股份,作为本次交易业绩承诺方承诺,标的资产2022年-2024年各年经审计的扣非前后归母净利润(孰低)累计不低于7,800万元,北京智科不作为业绩承诺方;(2)业绩补偿期满后4个月内一次性确定是否触发业绩补偿及具体应补偿金额。若业绩补偿期满后,标的资产经审计的累计实际净利润实现数不低于累计承诺净利润数的90%,则不触发业绩补偿;(3)上市公司于业绩承诺期届满后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设置减值补偿安排;(4)业绩补偿和减值补偿上限均为业绩承诺方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对价股份和对应股利;(5)业绩补偿义务人承诺本次交易对价股份锁定期为 36个月,前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60个月内,合计可转让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持有股份的50%。如发生因履行业绩补偿协议的约定向上市公司补偿股份的情形,前述60个月内可转让的股份数量为其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剩余股份的50%;(6)业绩补偿协议约定,如果业绩承诺方违反协议约定的股份限售期安排,或者由于其持有的甲方股份被质押、冻结、强制执行或因其他原因被限制转让或不能转让,或者对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转让从而导致其所持有的股份不足以完全履行补偿义务的,业绩承诺方应就股份不足补偿的部分以等额现金方式进行足额补偿。
请公司披露:(1)对价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业绩补偿义务履行完毕前,业绩承诺方会否转让本次交易对价股份;(2)明确业绩承诺方会否违反对价股份锁定期承诺,会否将对价股份质押逃废业绩补偿义务,关于股份锁定期、业绩补偿的相关承诺是否不可撤销、不可变更;(3)各补偿义务人的补偿比例及补偿金额上限,补偿义务人可补偿资产占交易总价的比重不足100%;结合标的资产评估增值率较高、业绩补偿义务触发条件等,分析本次交易业绩补偿安排能否充分保障上市公司利益,并将业绩补偿金额上限未能覆盖全部业绩补偿和减值补偿义务情况在重组报告书内进行相应风险提示。
一、对价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业绩补偿义务履行完毕前,业绩承诺方会否转让本次交易对价股份
根据各业绩承诺方分别出具的《交易对方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业绩承诺方与上市公司签署的《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各业绩承诺方在本次交易完成后的股份锁定情况及业绩补偿期间如下:
1 毛铁军 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股份锁定期届满后60个月内,合计可转让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50%。 业绩补偿期间为2022年度、2023年度及2024年度
(二)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业绩补偿义务履行完毕前,业绩承诺方不会转让本次交易对价股份
根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的约定,本次交易的业绩补偿期间为2022年至2024年,业绩补偿义务履行时间为业绩补偿期最后一期(即2024年)《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并收到上市公司发出的补偿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而最后一期《专项审核报告》出具的时间为2024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即如需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则预计于2025年6月30日前履行完毕。
鉴于截至2022年6月30日本次交易尚未完成,各业绩承诺方的股份锁定期预计将于2025年6月30日后届满,因此,各业绩承诺方于业绩补偿义务履行完毕前无法转让其本次交易取得的对价股份。
此外,各业绩承诺方均已出具《关于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业绩承诺方关于股份锁定及业绩承诺补偿事项的补充承诺函》,承诺:“本人/本单位在《股份锁定承诺》中承诺的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业绩补偿义务履行完毕前,本人/本单位不会转让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综上所述,对价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业绩补偿义务履行完毕前,业绩承诺方不会转让本次交易对价股份。
二、明确业绩承诺方会否违反对价股份锁定期承诺,会否将对价股份质押逃废业绩补偿义务,关于股份锁定期、业绩补偿的相关承诺是否不可撤销、不可变更
针对题述事项,各业绩承诺方已分别出具《关于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业绩承诺方关于股份锁定及业绩承诺补偿事项的补充承诺函》,确认各业绩承诺方均不会违反对价股份锁定期承诺,不会将对价股份质押逃废业绩补偿义务,关于其股份锁定期、业绩补偿的相关承诺不可撤销、不可变更。
三、各补偿义务人的补偿比例及补偿金额上限,补偿义务人可补偿资产占交易总价的比重不足100%;结合标的资产评估增值率较高、业绩补偿义务触发条件等,分析本次交易业绩补偿安排能否充分保障上市公司利益,并将业绩补偿金额上限未能覆盖全部业绩补偿和减值补偿义务情况在重组报告书内进行相应风险提示
上市公司与各业绩承诺方签署的《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中对于业绩补偿安排的约定如下:
“4.1(1)本次交易的业绩补偿安排为业绩补偿期满后4个月内一次性确定是否触发业绩补偿及具体应补偿金额。若业绩补偿期满后,标的公司经审计的累
计实际净利润实现数不低于累计承诺净利润数的90%,则不触发业绩补偿;若业绩补偿期满后,标的公司经审计的累计实际净利润实现数不足累计承诺净利润数的90%的,则业绩承诺方同时作为补偿义务人应向上市公司进行业绩补偿。补偿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补偿金额=(业绩补偿期间合计承诺净利润数-业绩补偿期间合计实际净利润数)÷业绩补偿期间合计承诺净利润数×标的资产的交易金额总额。
(2)业绩补偿应优先以股份进行补偿,业绩承诺方所持股份不足以补偿的,由业绩承诺方以等额现金方式补足。
以现金进行补偿的,应补偿现金金额=应补偿金额-以股份补偿方式支付的业绩补偿金额。
各业绩承诺方补偿总额不超过各业绩承诺方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及通过该部分股份取得的股利(包括股票股利和现金股利)。”
根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的相关约定,在触发业绩补偿时,业绩补偿金额为未能实现承诺净利润数的比例与标的资产交易金额总额之乘积。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中,北京智科不作为业绩承诺方,不对本次交易进行业绩承诺,且本次交易业绩承诺以各业绩承诺方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及通过该部分股份取得的股利(包括股票股利和现金股利)为补偿上限。在不考虑本次交易完成后,各补偿义务人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及股利的情况下,各补偿义务人补偿金额和比例上限情况如下:
序号 业绩承诺方 出资比例 交易支付对价(万元) 发行股份数(股) 业绩补偿金额上限(万元) 补偿上限占比
综上所述,在不考虑交易完成后取得股利的情况下,业绩承诺方承诺补偿金额上限为21,500.00万元,占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向交易对方支付的对价总额的比例为80.37%。
“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估值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 3年内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
预计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将摊薄上市公司当年每股收益的,上市公司应当提出填补每股收益的具体措施,并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进行表决。负责落实该等具体措施的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公开承诺,保证切实履行其义务和责任。
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购买资产且未导致控制权发生变更的,不适用本条前二款规定,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可以根据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是否采取业绩补偿和每股收益填补措施及相关具体安排。”
“1、交易对方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关联人,无论标的资产是否为其所有或控制,也无论其参与此次交易是否基于过桥等暂时性安排,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均应以其获得的股份和现金进行业绩补偿。
2、在交易定价采用资产基础法估值结果的情况下,如果资产基础法中对一项或几项资产采用了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也应就此部分进行业绩补偿。”
综上所述,因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中不包括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据前述规定,本次交易各交易对方无需强制进行业绩承诺。但为保障上市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提高本次交易的商业合理性和可行性,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中除北京智科以外的其他7名交易方签订《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对本次交易的业绩补偿安排进行相关约定。因此,本次交易中的补偿义务安排符合相关法规规定。
根据本次交易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本次交易的业绩补偿安排系经上市公司与各交易对方根据市场化原则进行商业谈判的结果。其中北京智科不作为业绩承诺方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如下:
根据新浦自动化的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北京智科及毛铁军,北京智科系于2021年12月以增资方式入股标的公司,投资金额为5,000万元,对应注册资本为488.3721万元。根据北京智科及毛铁军的确认,北京智科入股时的增资价格系按照标的公司投后估值2.55亿元确定,仅略低于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的作价2.675亿元,与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作价较为接近,因此北京智科不参与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具有商业合理性。
经本所律师访谈上市公司及北京智科,北京智科系标的公司引入的财务投资人,经北京智科与标的公司进行相关商务谈判后确定的投资意向及投资价格,其投资目的主要系看好标的公司及其所在行业的发展前景,通过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提高标的公司承接订单实力,谋求标的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因此北京智科仅作为财务投资人对标的公司进行投资,除在本次交易完成前向标的公司委派了一名董事外,不以其他形式参与标的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因此,北京智科不参与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具有商业合理性。
(1)业绩承诺安排具有可行性,《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约定了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措施
根据上市公司与业绩承诺方签署的《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的相关约定,本次交易采取了明确可行的业绩补偿措施,业绩承诺方将在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无法实现时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业绩承诺方与上市公司关于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补偿安排具备可行性、合理性,并约定了违约责任和争议情况的解决措施,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利益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此外,各业绩承诺方均已出具《关于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业绩承诺方关于股份锁定及业绩承诺补偿事项的补充承诺函》,承诺不会在《股份锁定承诺》中承诺的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业绩补偿义务履行完毕前转让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不会违反《股份锁定承诺》中的全部承诺,不会将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以质押或其他方式逃废业绩补偿义务,签署的《股份锁定承诺》《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及本次交易过程中签署的其他承诺或协议均不可撤销、不可变更。
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以及上市公司出具的说明文件,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接受上市公司章程、内部控制制度中关于控股子公司的规范要求,自交割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建标的公司的董事会、监事、经营管理团队,标的公司设董事会,由3名董事组成,董事任期三年,全部由上市公司委派,同意其中1名董事为毛铁军;同时,标的公司设1名监事,由上市公司委派;标的公司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上市公司同意标的公司总经理由毛铁军担任,任期三年;标的公司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
经过上述整合措施后,标的公司的战略规划和经营将更加符合上市公司的利益,更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的权益。
根据上市公司与业绩承诺方签署的《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的相关约定,本次交易约定了超额业绩奖励机制,超额业绩奖励金额为补偿期间内标的公司三年合计实现的净利润总额超过承诺合计净利润总额的部分的30%,同时奖励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作价的20%。奖励对象为标的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
上述奖励安排有利于保持标的公司经营管理团队的稳定性,调动其经营管理的积极性,有利于激发标的公司经营层员工发展业务的动力,有利于实现标的公司业绩目标,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根据修订后的《重组报告书》,上市公司已将本次交易业绩补偿金额上限未能覆盖全部业绩补偿和减值补偿义务情况在《重组报告书》中进行了相应风险提示。
(一)各业绩承诺方于对价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业绩补偿义务履行完毕前,业绩承诺方不会转让本次交易对价股份。
(二)根据各业绩承诺方出具的承诺文件,各业绩承诺方不会违反对价股份锁定期承诺,不会将对价股份质押逃废业绩补偿义务,关于其股份锁定期、业绩补偿的相关承诺不可撤销、不可变更。
(三)本次交易中的补偿义务安排符合相关法规规定,本次交易采取了其他保障上市公司利益的措施,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利益,且《重组报告书》已对本次交易业绩补偿安排的相关风险进行了风险提示。
申请文件显示:(1)上市公司受让标的资产并支付股份对价须以下列前提条件:标的资产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均已与标的资产重新签署了《劳动合同》(包括竞业禁止条款),服务期为自交割之日起不少于五年;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至交割日,标的资产的资产、经营及管理层等均未发生任何重大不利变化;(2)超额业绩的30%作为业绩奖励,用于奖励标的资产主要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
请公司披露:(1)标的资产主要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构成;相关人员是否已同标的资产重新签署劳动合同,并披露劳动合同主要条款;相关人员与标的资产之间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2)标的资产的资产、经营、管理层等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上市公司是否认可前述变化(如有),变化的具体情况和对标的资产生产经营的影响;(3)结合上述情况,进一步核查并披露是否存在影响本次交易前提条件达成的事项;如是,对本次交易的影响和解决措施。
请公司说明:(1)标的资产在业务开展、技术研发中依赖的主要资源要素,如人员、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除前述人员安排外,其他保持标的资产持续拥有核心竞争力的主要措施;(2)超额业绩奖励对象的确定程序;在计算利润承诺实现情况时是否扣除超额业绩奖励预提金额。
一、标的资产主要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构成;相关人员是否已同标的资产重新签署劳动合同,并披露劳动合同主要条款;相关人员与标的资产之间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根据标的公司的提供的主要管理人员名单,截至2022年6月30日,标的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员构成情况具体如下: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核心技术人员名单,截至2022年6月30日,标的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构成情况具体如下:
(二)标的资产主要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重新签署情况及主要条款
根据标的公司的说明及提供的相关劳动合同,标的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已与标的公司重新签署了合同期限为六年且包括竞业禁止条款的劳动合同,即合同期限为2022年6月至2028年6月。如本次交易正常进行,前述相关人员的服务期预计将不少于交割之日起五年。
“如乙方掌握甲方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信息,就该等保密信息,乙方同意:
2、乙方将对所有的保密信息进行最严格保密;并且,除了上述授权使用外,乙方不会,且亦不会允许任何代理人向任何人士、公司或企业(包括没有知悉或查看保密和专有信息和材料必要的甲方其他员工)提供、披露、拷贝、复制、出售、转让、许可、营销或出让保密信息;
3、乙方与甲方的劳动关系终止后,或经甲方要求(两者取较早发生者),乙方应向甲方返还乙方拥有或由乙方控制的关于甲方的文件和其他材料的所有原件和副本,或包含或衍生自保密信息的文件和其他材料的所有原件和副本,若经要求,乙方应同时提供由其签署的、令甲方满意的证明,该证明内容应包括所有该等保密和专有信息和材料已由其返还。”
“(一)乙方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以及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无论何种理由)之日起2年内,乙方不得自行从事或在与甲方有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第三方从事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业务。该等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乙方不得与甲方的客户进行服务提供等任何可能发生直接或者间接转移甲方业务或者可能对甲方业务产生不利影响的商业性接触;
3、乙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自行生产、经营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从事同类业务。
(二)乙方离职后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甲方将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具体金额和支付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综上,标的公司已同其主要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重新签署了合同期限为六年且包括竞业禁止条款的劳动合同,如本次交易正常进行,相关人员的服务期预计将不少于交割之日起五年;劳动合同主要条款包括劳动合同期限、保密及竞业禁止条款等。
(三)标的资产主要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与标的资产之间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根据标的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对相关人员进行访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网站进行查询,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与其主要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之间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二、标的资产的资产、经营、管理层等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上市公司是否认可前述变化(如有),变化的具体情况和对标的资产生产经营的影响
根据标的公司的确认、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访谈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毛铁军,自《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签署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发生的资产变化外,标的公司未发生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重大收购或出售资产等行为。因此,标的公司的资产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根据标的公司的说明、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访谈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毛铁军、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自《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签署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标的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自《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签署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标的公司的资产、经营、管理层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三、结合上述情况,进一步核查并披露是否存在影响本次交易前提条件达成的事项;如是,对本次交易的影响和解决措施
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交割的前提条件包括了“标的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均已与标的公司重新签署了《劳动合同》(包括竞业禁止条款),服务期为自交割之日起不少于五年”及“自《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签署之日至交割日,标的公司的资产、经营及管理层等均未发生任何重大不利变化”等条件。
1、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名单以及相关人员的劳动合同,标的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均已与标的公司重新签署了期限为六年的《劳动合同》(包括竞业禁止条款),如本次交易顺利进行,服务期将满足自交割之日起不少于五年的要求。
2、根据标的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签署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标的公司的资产、经营及管理层等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综上,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影响本次交易前提条件达成的事项。
四、标的资产在业务开展、技术研发中依赖的主要资源要素,如人员、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除前述人员安排外,其他保持标的资产持续拥有核心竞争力的主要措施
(一)标的资产在业务开展、技术研发中依赖的主要资源要素,如人员、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
根据标的公司的说明,标的公司拥有自己的技术研发团队,自主研发了多项与主营业务产品密切相关的核心技术,并积累了相关的知识产权成果。标的公司业务开展和技术研发依赖的关键资源要素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标的公司的说明,标的公司一直以来高度重视人才队伍的培养和建设,通过自主培养和引进吸收,建立了自己的研发队伍。此外,标的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毛铁军、罗孝福、张祖军以及刘振华等具有丰富的锂电设备行业从业经历。因此,标的公司持续的技术升级、产品迭代更新具有相应的人才保障。
根据标的公司的说明及提供的专利权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等资料,标的公司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研发体系,在锂电池中后段智能制造装备领域取得了相应技术成果。截至2021年12月31日,标的公司拥有141项授权专利(含境外专利2项)和21项软件著作权,其中包括发明专利16项、实用新型专利124项以及外观设计专利1项。标的公司上述专利和非专利技术广泛应用于注液机、干燥机、化成机和分容机等核心产品的设计制造过程,可提升产品的精度、效率、稳定性和智能化水平,增强标的公司的行业竞争力。
根据标的公司的说明,标的公司在锂电池电芯中后段智能装备领域自主研发掌握了高真空干燥技术、铝壳锂电池等压注液技术、软包锂电池真空注液技术、软包锂电池热压化成技术、铝壳电池真空化成技术、立库式化成/分容系统、智能物流与锂电后处理系统、智能分选系统等多项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核心技术,可提供覆盖方形、圆柱、软包等全主流形态锂电池制造所需的中后段设备及后处理生产线,与日本索尼(现为日本村田)、韩国PNE、比亚迪、亿纬锂能、鹏辉能源、赣锋锂业、派能科技、盟固利新能源、微宏动力和超威集团等知名企业建立了合作关系。
此外,标的公司还将紧跟锂电设备行业一体化、集成化和智能化的技术发展趋势,不断进行技术迭代,以保持核心技术的先进性水平和产品竞争力。
根据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的确认,除前述人员安排外,保持标的公司持续拥有核心竞争力的主要措施还有:
根据上市公司的说明,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把标的公司业务发展纳入整体战略规划,加快双方在产品、客户、市场等方面的资源整合,促进标的公司业务实现快速发展。未来,上市公司将加强在市场开拓、营销渠道、业务信息等方面的资源分享,利用自身平台优势协助新浦自动化挖掘优质客户和重点项目机会,进一步提升标的公司市场竞争力。此外,上市公司还将凭借自身业务积累,为新浦自动化引入优质汽车行业客户,进一步扩大标的公司销售规模。
根据上市公司的说明,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加强与标的公司之间的研发与技术交流,建立内部合作研发机制,实现技术融合创新。上市公司可以利用自身在设备集成、MES系统等软件开发领域积累的研发成果,协助标的公司完善锂电设备系统化集成技术,并强化在管理信息软件、工业物联网、云计算等领域的技术储备,进一步提升标的公司锂电设备的自动化、集成化和智能化水平,巩固标的公司产品优势,更好的满足客户需求,增强产品市场竞争力。
根据上市公司的说明,上市公司将定期开展与标的公司的业务和管理交流会,建立双方人员互访交流沟通机制,增强标的公司员工认同感和团队凝聚力。通过建立完善的绩效评价、考核晋升机制和薪酬福利体系,保障标的公司现有经营管理团队的稳定,防止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流失。同时,上市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对于标的公司的核心团队建设,建立健全人才培养机制,利用自身平台优势为其引进更多优秀的研发、技术和管理人才,充实标的公司的人才队伍。
根据交易方案,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一方面,通过借助上市公司影响力,新浦自动化可更有效地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另一方面,上市公司可以通过股权、债权融资等方式获取资金,加大对标的公司研发生产的直接投入,为其产品研发、产能扩张以及市场拓展提供有力保障,进一步提升标的公司市场竞争力,促进标的公司长期稳健发展。
五、超额业绩奖励对象的确定程序;在计算利润承诺实现情况时是否扣除超额业绩奖励预提金额
根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本次交易超额业绩奖励的奖励对象为标的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主要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奖励名单由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总经理共同综合考量主要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的业绩考核情况和对公司的贡献情况确定。
根据上市公司的确认,由于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即成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因此具体的确定程序和原则以及业绩考核依据主要参考上市公司的标准,由上市
根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上市公司将分别在2022年、2023年和2024年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在《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如确定业绩补偿期间内标的公司三年合计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总额超过承诺合计净利润总额,则奖励范围确定为截至《专项审核报告》出具时仍在标的公司任职的员工,奖励对象优先考虑截至2021年12月31日即在标的公司任职的员工。
根据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的确认,主要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的认定将依据上市公司的认定原则。主要管理人员包括标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标的公司子公司或分公司负责人,销售、研发、采购、生产等部门的负责人,核心员工主要包括销售、研发、采购和安装调试等岗位做出突出贡献的一线员工,以及其他对标的公司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
根据上市公司的确认,本次交易中的超额业绩奖励以价值导向为原则,主要以标的公司的利润实现贡献为确定标准,奖励幅度一方面考虑岗位与订单利润的关联强度,另一方面考虑员工个人贡献大小。对于研发人员等与订单和利润直接关联程度较低的人员,以及非销售、研发、采购和安装调试等岗位核心员工的奖励金额,由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总经理共同综合判断其对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利润实现的贡献以及其他成果等对标的公司和上市公司长远利益相关贡献情况确定。
根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如业绩补偿期间内标的公司三年合计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总额超过承诺合计净利润总额,则上市公司同意在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满且业绩补偿期最后一年(即2024年)《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向标的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进行奖励,主要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奖励名单由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总经理共同综合考量主要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的业绩考核情况和对公司的贡献情况确定。奖励金额=(业绩补偿期间三年合计实际净利润数-业绩补偿期间三年合计承诺净利润数)×30%,上市公司及业绩承诺各方一致同意,前述30%奖励金额中用于奖励标的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但奖励总额(含税)不超过本次交易作价的20%。
根据上述约定,超额业绩奖励仅在标的公司三年合计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总额超过承诺合计净利润总额的情况下进行,根据奖励金额的计算公式,奖励金额为超出部分的30%,因此,在计算利润承诺实现情况时无需扣除超额业绩奖励预提金额。
(一)标的公司已同其主要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重新签署了合同期限为六年且包括竞业禁止条款的劳动合同,如本次交易正常进行,相关人员的服务期预计将不少于交割之日起五年;劳动合同主要条款包括劳动合同期限、保密及竞业禁止条款等;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与标的公司之间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二)自《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签署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标的公司的资产、经营、管理层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三)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影响本次交易前提条件达成的事项。
(四)标的公司拥有业务开展、技术研发所需的人员、知识产权及核心技术等资源要素。除前述人员安排外,其他保持标的公司持续拥有核心竞争力的主要措施还有加快业务资源整合,不断拓展市场空间;加强技术协同创新,巩固和提升产品优势;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可持续健康发展;充实资金实力,有力支持业务发展等。
(五)超额业绩奖励对象由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总经理共同综合考量主要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的业绩考核情况和对公司的贡献情况确定;在计算利润承诺实现情况时无需扣除超额业绩奖励预提金额。
申请文件显示:(1)标的资产无自有土地使用权和自有房产。(2)标的资产共租赁4处;主要用于生产经营的2处房产所在土地系集体土地,地上房产未取得权属证书,租赁期分别于2025年、2026年届满。前述房产由标的资产从转手多次的转租人处租得;(3)标的资产另租赁 1处办公房产。前述租赁办公用房和生产用房均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
请公司披露:(1)租赁房产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原因、是否存在办理障碍、对房屋租赁是否存在不利影响,标的资产在租期内是否存在被要求搬迁或搬离的风险、对标的资产生产经营的影响和应对措施;(2)生产经营用房转租是否应当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转租事项是否符合《民法典》等规定,转租事项是否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对标的资产生产经营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影响;(3)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手续的原因,是否存在被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风险;如是,分析预计承担的法律责任、对标的资产造成的损失及不利影响;(4)标的资产自成立以来,是否存在因租赁房产纠纷而导致搬迁、停工停产等情况,并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标的资产实际生产经营需要等,标的资产全部生产经营用房均通过租赁取得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对标的资产生产经营的稳定性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影响;(5)房屋租赁期满后,获取开展日常生产经营用房的具体安排及可实现性。
一、租赁房产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原因、是否存在办理障碍、对房屋租赁是否存在不利影响,标的资产在租期内是否存在被要求搬迁或搬离的风险、对标的资产生产经营的影响和应对措施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租赁合同等资料,截至2021年12月31日,标的公司的4处租赁房产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出租方 承租方 租赁地点 面积(M 2) 期限 租赁用途 是否办理产权证书
1 东莞市盈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升实业”) 新浦自动化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工业园伟恒路A区一号 11,000 2020.6.16-2025.6.15 车间、办公楼、宿舍 否
3 深圳市绿意雅科技有限公司 新浦自动化 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君子布社区兴发路3号厂房中一楼102号 800 2020.8.10-2023.7.30 办公 否
根据标的公司及相关租赁房产所有权人的确认、租赁合同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对部分房产所有权人进行访谈,上述4项租赁房产中:序号1、2、3的房产因其所在土地系集体土地,无法办理产权证书,存在办理障碍;序号4的房产所有权人未能提供权属文件,但该处房屋租赁合同已办理租赁备案登记。
(1)对于序号1、2、3的租赁房产,经标的公司及租赁房产所有权人确认,标的公司及其分、子公司承租该3处房产以来始终正常使用该等房产,不存在因权属问题导致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要求搬迁的情况。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及其分、子公司未因该等房产未取得产权证书而影响对该等房产的使用;
(2)对于序号4的租赁房产,房产所有权人未能提供权属文件,但该处房屋租赁合同已办理租赁备案登记,且租赁面积极小,仅作为标的公司子公司注册地址使用,是否办理产权证书不会影响标的公司的生产经营。
综上,前述4项租赁房产的产权证情况未对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标的资产在租期内被要求搬迁或搬离的风险、对标的资产生产经营的影响和应对措施
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上述序号1、2、3的租赁房产为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租赁的主要房产。根据标的公司的说明,出租房产所在地此类房产较多,且自标的公司及其分、子公司承租上述3处房产以来始终正常使用该等房产,不存在因权属问题导致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要求搬迁的情况。
因此,根据该等房产的实际使用情况,标的公司在租期内因租赁房产未办理产权证书被要求搬迁或搬离的风险较小。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访谈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登录 58同城、安居客等公开租赁网站查询,标的公司所在地周边存在可满足标的公司的使用需求的房产,如在租期内因产权问题被要求搬迁或搬离,标的公司可在较短时间内找到符合条件的替代房产并完成搬迁。
此外,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上述3处房产的出租方均已出具承诺,确认将保证标的公司及其分、子公司在租赁期限内正常使用房产,如因标的公司及其分、子公司责任以外的因素造成房产不能正常使用,出租方将相应承担因此给标的公司及其分、子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因此,标的公司在租期内因租赁房产未办理产权证书被要求搬迁或搬离的风险较小,如被要求搬迁,亦不会对标的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生产经营用房转租是否应当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转租事项是否符合《民法典》等规定,转租事项是否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对标的资产生产经营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上述4处租赁房产中,序号1、2、3的租赁房产为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主要生产经营用房,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租赁合同等资料并经房屋所有权人的确认,序号3的房产不存在转租情形,序号1、2的房产存在转租情形,即新浦自动化东莞分公司承租的盈升实业房产和东莞元瑞承租的杨涛房产存在转租情形,具体如下: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网()进行查询,该处房产系由深圳市新广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广南投资”)向东莞市东城区牛山股份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牛山联合社”)承租后委托盈升实业转租给新浦自动化东莞分公司。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牛山联合社出具的确认文件,牛山联合社知晓并同意新广南投资委托盈升实业将上述房产转租给新浦自动化东莞分公司。
因此,该处房产的转租事项已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符合《民法典》等规定,不会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亦不会对标的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该处房产系东莞市东城盈昌化工厂(以下简称“盈昌化工厂”)在其向东城温塘茶下村民小组承租的土地上自行建设,但未办理权属证书。盈昌化工厂注销后,前述房产归盈昌化工厂原合伙人袁满强及其亲属共有。周建茂于2021年9月承租上述房产后委托杨涛转租给东莞元瑞。
根据东城温塘茶下村民小组出具的确认文件,东城温塘茶下村民小组认可袁满强等人将上述土地转租,对该处土地转租事项无异议。
根据袁满强及其亲属的确认,盈昌化工厂注销后,该处房产归袁满强及其亲属共有,并由袁满强作为代表签署租赁合同对外出租该处房产,其均认可东莞元瑞租赁并持续使用该处房产。
因此,该处房产的转租事项已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符合《民法典》等规定,不会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亦不会对标的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手续的原因,是否存在被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风险;如是,分析预计承担的法律责任、对标的资产造成的损失及不利影响
根据租赁房产所有权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访谈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上述序号1、2、3的租赁房产未办理房屋登记备案手续,具体系因相关房产未取得权属证书。
(二)被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风险及预计承担的法律责任、对标的资产造成的损失及不利影响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根据该等规定,标的公司上述租赁房产未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存在被房地产主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风险,逾期不改的还可能被处以罚款。
经本所律师检索相关案例,租赁房产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的情形较为常见,且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不存在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因此,标的公司受到处罚的风险较小,如被处罚,罚款金额预计为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金额较低。
综上,标的公司因租赁房产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手续被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风险较小,如被处罚,不会对标的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及重大不利影响。
四、标的资产自成立以来,是否存在因租赁房产纠纷而导致搬迁、停工停产等情况,并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标的资产实际生产经营需要等,标的资产全部生产经营用房均通过租赁取得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对标的资产生产经
(一)标的资产自成立以来,不存在因租赁房产纠纷而导致搬迁、停工停产等情况
根据标的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其实际控制人毛铁军,标的公司自成立以来,不存在因租赁房产纠纷而导致搬迁、停工停产等情况。
(二)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标的资产实际生产经营需要等,标的资产全部生产经营用房均通过租赁取得符合行业惯例、对标的资产生产经营的稳定性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标的公司主营业务为锂电池中后段智能制造设备和后处理生产线的设计、研发、生产和销售,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标的公司所处行业为“C35专用设备制造业”。经本所律师检索公开信息,在广东省范围内,其他上市公司收购的同行业公司亦存在全部生产经营用房通过租赁取得的情况,具体如下:
1 福能东方(300173) 东莞市超业精密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业精密”) 超业精密是一家专业从事锂电池自动化生产设备的研发、设计、制造、销售与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为下游锂电池生产企业提供高品质的锂电池生产设备及锂电池生产中段环节的自动化解决方案 超业精密无自有房产,生产经营用房均系租赁取得
2 科恒股份(300340) 深圳市誉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誉辰自动化”) 誉辰自动化为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致力于锂离子动力电池自动化设备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为下业提供定制化的系统解决方案 誉辰自动化无自有房产,生产经营用房均系租赁取得
3 华自科技(300490) 深圳市精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实机电”) 精实机电是一家集研发、制造、销售及服务于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专业从事锂电池自动化生产线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主要运用于锂电池生产的后端生产环节,可为锂电池生产厂商提供覆盖化成、分容、分选、测试、仓储物流等生产环节的一站式自动化解决方案 精实机电无自有房产,生产经营用房均系租赁取得
4 海伦哲(300201) 广东新宇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宇智能”) 新宇智能主要从事锂离子电池自动化生产设备的研发、设计、制造与销售 新宇智能无自有房产,生产经营用房均系租赁取得
5 先导智能(300450) 珠海泰坦新动力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坦新动力”) 泰坦新动力是一家专业研发、制造能量回收型化成、分容、分选、自动化仓储物流、锂电池电芯及模组测试设备的专业厂家,是一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且能够提供锂电池生产自动化线一站式服务的综合公司,其锂电池自动化线涵盖单电芯测试分选、模组测试分选和电池模组自动化线 泰坦新动力无自有房产,生产经营用房均系租赁取得
6 爱康科技(002610) 深圳市鑫成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成泰”) 鑫成泰是一家专业从事锂电池自动化生产设备的研发、设计、制造、销售与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产品包括新能源动力电池自动化装配线,测试、分选自动化生产线,Pack自动化生产线,总包服务“交钥匙”工程等 鑫成泰无自有房产,生产经营用房均系租赁取得
经本所律师访谈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毛铁军,新浦自动化及其分、子公司所在地及周边县市租赁厂房资源丰富、租赁市场较为稳定,当地企业无自有房产而以租赁房产开展经营活动的情形较为常见。同时,新浦自动化及其分、子公司不存在大型且难以转移的机器、设备及存货,对厂房房屋结构亦无特殊要求,周边能够满足新浦自动化及其分、子公司生产需求的租赁厂房资源较多。如需搬迁,新浦自动化及其分、子公司能在较短时间内以同等条件找到符合其生产经营要求的房屋,且预计整体完成搬迁所需时间较短,对生产经营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相关租赁房产的出租方也已承诺,将对新浦自动化及其分、子公司责任以外的因素导致房产不能正常使用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标的公司不会因此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综上,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同行业可比公司生产经营用房全部为租赁的情况较为常见,标的公司全部生产经营用房均通过租赁取得可满足标的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需要,对标的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性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访谈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就房屋租赁期满后获取开展日常生产经营用房事项,标的公司具有以下安排:
(一)根据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登录58同城、安居客等公开租赁网站查询,标的公司已考察租赁房产所在地租赁厂房行情,周边具有可满足标的公司使用需求的厂房处于待出租状态,标的公司可找到替代房产;
(二)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标的公司已与上述序号1、2、3租赁房产的出租方签署续租意向书,根据意向书,如标的公司要求,出租方承诺将在租赁期限届满后优先将相关房屋出租给标的公司使用。
综上,本所律师将经核查认为,房屋租赁期满后,标的公司具有获取开展日常生产经营用房的具体安排且具有可实现性。
(一)标的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4项租赁房产中,3项房产因其所在土地系集体土地,无法办理产权证书,存在办理障碍;1项房产所有权人未能提供权属文件,但该处房屋租赁合同已办理租赁备案登记;前述4项租赁房产的产权证情况未对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标的公司因租赁房产未办理产权证书在租期内被要求搬迁或搬离的风险较小,如被要求搬迁,亦不会对标的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标的公司租赁房产的转租事项已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符合《民法典》等规定,不会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亦不会对标的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标的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4项租赁房产中,3项未办理房屋登记备案手续,具体系因相关房产未取得权属证书;标的公司因租赁房产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手续被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风险较小,如被处罚,不会对标的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及重大不利影响。
(四)标的公司自成立以来,不存在因租赁房产纠纷而导致搬迁、停工停产等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生产经营用房全部为租赁的情况较为常见,标的公司全部生产经营用房均通过租赁取得可满足标的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需要,对标的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性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五)房屋租赁期满后,标的公司具有获取开展日常生产经营用房的具体安排且具有可实现性。
申请文件显示:(1)2015年11月17日,毛铁军与赢合科技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毛铁军将其持有的标的资产60%股权以6000万元价格转让给赢合科技;(2)毛铁军对赢合科技作出业绩承诺,毛铁军承诺标的资产2015年、2016年及2017年实现净利润(按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税后净利润孰低)分别不低于600万元、1,200万元和2,400万元,且三年累计实现净利润不低于4,200万元;(3)2017年12月,赢合科技将所持新浦自动化60%股权分别转让给毛铁军、永诚贰号、何成健、唐千军和陈胤军,本次转让款为9600万元,对应标的资产估值为1.6亿元;该次转让中何成健受让比例为16.33%,其中11.333%的股份为代王维东持有,2%为代谢霞持有;(4)2021年11月,何成健将标的资产16.333%的股权转让给永诚贰号,对应公司整体估值1.8亿元;(5)王维东目前担任赢合科技董事,王维东配偶许小菊担任赢合科技总经理;根据公开资料王维东、许小菊曾为赢合科技实际控制人。
请公司披露:受让标的资产股权的股东是否和标的资产、毛铁军约定业绩补偿、股权回购、上市承诺等特殊事项,标的资产及其现有股东之间是否存在“明股实债”安排,会否影响标的资产权属清晰和股权结构稳定,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
请公司说明:(1)两次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赢合科技履行的程序及合规性;除股权转让协议外,各参与方否存在其他约定。若有,说明具体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2)赢合科技退出标的资产是否构成关联交易,相关程序的合规性及对本次交易的影响;(3)何成健的履历及背景,与王维东的关系;2021年11月股权转让作价依据;(4)标的资产与王维东之间是否存在其他业务、股权合作关系;王维东及其相关方与标的资产的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应当说明的关系。
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对相关股权转让资金的核查过程及核查结论。
一、受让标的资产股权的股东是否和标的资产、毛铁军约定业绩补偿、股权回购、上市承诺等特殊事项,标的资产及其现有股东之间是否存在“明股实债”安排,会否影响标的资产权属清晰和股权结构稳定,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赢合科技与各股权受让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及赢合科技的相关公告文件,并经该次股权受让方毛铁军、永诚贰号、唐千军、陈胤军及标的公司现有其他股东瑞浦投资、北京智科、王智全、罗孝福、马倩确认,赢合科技2017年12月退出新浦自动化时的各股权受让方与新浦自动化、毛铁军之间不存在业绩补偿、股权回购、上市承诺等特殊事项,标的公司及其现有股东之间不存在“明股实债”安排,不存在影响标的公司权属清晰和股权结构稳定的情形,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
二、两次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赢合科技履行的程序及合规性;除股权转让协议外,各参与方是否存在其他约定。若有,说明具体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赢合科技同意以6,000万元的价格受让毛铁军持有的新浦自动化60%股权,股权转让价款由赢合科技分三期支付,其中:《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10日内支付第一期股权转让款3,100万元;该次股权转让完成过户之日起12个月内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款1,450万元;该次股权转让完成过户之日起24个月内支付第三期股权转让款1,450万元。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该次股权转让时,毛铁军对赢合科技作出了业绩承诺,具体为:毛铁军承诺新浦自动化2015年、2016年及2017年实现净利润(按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税后净利润孰低)分别不低于600万元、1,200万元和2,400万元,三年累计实现净利润不低于4,200万元。如低于前述标准,则毛铁军以其所持剩余新浦自动化股权对应的当年及以后年度的利润分配进行补偿;如三年累计实现净利润超过4,200万元,则赢合科技应当返还毛铁军于承诺期内已经用于业绩补偿的分红。
根据截至2017年6月30日的资产评估情况,赢合科技持有的新浦自动化60%股权的转让价格为9,600万元。赢合科技将其中15%股权以2,4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毛铁军,将16.667%的股权以2,666.7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永诚贰号,将16.333%的股权以2,613.2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何成健,将10%的股权以1,6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唐千军,将2%的股权以3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陈胤军。
各受让方应于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60天内按照约定的金额将股权转让款以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支付给赢合科技。
赢合科技保证对其转让的新浦自动化股权拥有完全处分权,保证该等股权没有设定质押,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赢合科技应当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股权转让协议书生效后,各受让方按照受让股权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相应的风险及亏损(含转让前该股权应享有和分担公司的债权债务)。如因赢合科技在协议签署时未如实告知受让方于股权转让前所负债务,致使受让方在成为新浦自动化公司股东后遭受损失,则受让方有权向赢合科技追偿。
根据赢合科技的相关公告文件,赢合科技入股新浦自动化事项及其与毛铁军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事项,经赢合科技2015年11月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并由赢合科技于2015年10月30日发布了《关于签订
经本所律师检索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网站的公开信息及赢合科技的相关公告文件,赢合科技入股新浦自动化时已履行了相关内部审批程序,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因入股新浦自动化时履行的程序事项受到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其他监管措施的情形。
根据赢合科技的相关公告文件,赢合科技退出新浦自动化事项经赢合科技2017年12月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赢合科技于2017年12月1日发布了《关于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的公告》。
经本所律师检索公开信息及赢合科技的相关公告文件,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赢合科技退出标的公司的决策程序的情形,赢合科技亦未因该次股权转让履行的程序事项受到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其他监管措施。
根据赢合科技的公告文件、标的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等资料,除股权转让协议外,王维东、何成健及谢霞曾针对登记在何成健名下的标的公司股权达成股权代持及解除股权代持的相关约定。除此之外,根据该次股权转让的受让方毛铁军、永诚贰号、唐千军、陈胤军的确认及王维东的说明,该次股权转让的各参与方中,不存在标的公司作为协议主体承担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回购等义务)的特殊约定。
在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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