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深信服”或“公司”)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于2022年7月15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鉴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2022年8月8日下发了《关于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2)020176号,以下简称“《问询函》”)且发行人于2022年8月26日公告了《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以下简称《2022年半年度报告》),本所现就《问询函》要求核查事项及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以下简称“新增报告期”)或自2022年7月16日至《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下简称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变化情况进行核查,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除非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明确,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有关用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及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 《问询函》问题3:2022 年 3 月末,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为 37,366.80万元;其中 2022 年 2 月新增对河北燕兆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43.00 万元,目的为在数字经济赋能平台建设和运营提供成效服务业务等领域进行合作。 发行人子公司长沙深信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房屋租赁。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3)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经营范围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目前是否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等,是否持有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及商业房产,如是,请说明取得上述房产、土地的方式和背景,相关土地的开发、使用计划和安排,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业务。请发行人律师核查(3)并发表明确意见。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经营范围均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与发行人关系 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是否包含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
1 深信服 发行人 一般经营项目是:无。许可经营项目是:计算机软硬件的研发、生产、销售及相关技术服务;网络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相关技术服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以及相关技术咨询(以上均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及限制项目);货物及技术的出口(不含分销);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否
2 投资控股 发行人直接持有其100%股权 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 否
3 长沙深信服 发行人直接持有其100%股权 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房屋租赁;场地租赁;电子产品、网络技术的研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否注
4 信锐网科 发行人间接持有其100%股权 一般经营项目是:信息技术服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以及相关技术咨询;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企业管理咨询;无 线网络产品、数据通信产品和物联网产品及上述相关产品配件的研发、销售和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的研发、销售及技术服务;智能化系统的技术开发、销售、调试和运行维护服务;智能电气(含低压电器、配电开关等)、智能电子产品(含智能门锁、智能门禁管理系统等)的研发、销售和技术服务;智能管理监测设备(含智能消防、智能机房动力和环境基础监控设备等)的研发、销售和技术服务。许可经营项目是:无线网络产品、数据通信产品和物联网产品及上述相关产品配件的生产;计算机软硬件的生产;智能化系统的的安装;智能电气(含低压电器、配电开关等)、智能电子产品(含智能门锁、智能门禁管理系统等)的生产;智能管理监测设备(含智能消防、智能机房动力和环境基础监控设备等)的生产。 否
5 口袋网络 发行人间接持有其100%股权 一般经营项目是: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销售;经营电子商务,许可经营项目是:经营电信业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否
6 信息安全 发行人间接持有其100%股权 一般经营项目是:计算机网络产品、信息安全产品、通信产品、软件产品的研发与销售,计算机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系统的开发和集成,网络、信息安全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维护。 否
7 湖南深信服 发行人直接持有其100%股权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互联网安全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否
8 青岛深信服 发行人直接持有其100%股权 许可项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软件销售;云计算设备销售;信息安全设备销售;软件开发;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否
9 北京深信服 发行人间接持有其100%股权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服务;软件开发;软件咨询;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云计算软件开发;网络安全技术服务;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市场调查;产品设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否
10 北京路云天 发行人间接持有其100%股权 工程和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数据处理;信息产业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服务、技术推广。(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否
11 上海深信服 发行人间接持有其100%股权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互联网安全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否
12 江苏深信服 发行人间接持有其100%股权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否
13 琥珀安云 发行人直 接持有其41.67%出资额 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 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否
14 广州琥珀安云二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发行人直接持有其48%出资额 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否
15 云上(江西)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直接持有其24.50%股权 一般项目:互联网安全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互联网数据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数据处理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计算机系统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5G通信技术服务,软件开发,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技术服务,信息安全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互联网设备销售,区块链技术相关软件和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否
16 北京国信新网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直接持有其20%股权 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电信业务;技术推广、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检测;软件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计算机维修;计算机技术培训(不得面向全国招生);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值在1.5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通讯设备;软件开发。(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经营电信业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否
17 杭州默安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直接持有其4.65%股权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大数据服务;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安全咨询服务;软件开发;业务培训 (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否
18 河北燕兆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直接持有其10%股权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软件测试;数据处理;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否
注:长沙深信服持有岳麓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E-3生产车间101-102房屋所有权,并与发行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供其办公使用,因此经营范围包含“房屋租赁”及“场地租赁”,除此之外,长沙深信服未从事任何其他房屋、场地租赁业务;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分类,第 7010 项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第 7040 项房地产租赁经营属于并列的行业分类,“房屋租赁”及“场地租赁”均不属于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
根据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相关境外子公司注册登记文件、发行人境外子公司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承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境外子公司的主营业务均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与发行人关系 主营业务 主营业务是否包含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
1 香港深信服 发行人直接持有其100%股权 发行人境外业务控股公司 否
2 美国深信服 发行人间接持有其100%股权 为发行人从事少量研发和市场研究业务 否
4 新加坡深信服 发行人间接持有其100%股权 为发行人在新加坡及其他东南亚市场提供销售推广及业务咨询服务等业务 否
5 泰国深信服 发行人间接持有其100%股权 为发行人在泰国市场提供销售推广及业务咨询服务等业务 否
6 马来西亚深信服 发行人间接持有其100%股权 为发行人在马来西亚市场提供销售推广及业务咨询服务等业务 否
7 印尼深信服 发行人间接持有其100%股权 为发行人在印度尼西亚市场提供销售推广及业务咨询服务等业务 否
8 越南深信服 发行人间接持有其100%股权 为发行人在越南市场提供销售推广及业务咨询服务等业务 否
9 荷兰深信服 发行人间接持有其100%股权 为发行人在荷兰市场提供销售推广及业务咨询服务等业务 否
10 意大利深信服 发行人间接持有其100%股权 为发行人在意大利市场提供销售推广及业务咨询服务等业务 否
12 方未科技(开曼) 发行人间接持有其100%股权 未实际开展业务 否
13 方未科技(荷兰) 发行人间接持有其100%股权 未实际开展业务 否
14 方未科技(美国) 发行人间接持有其100%股权 未实际开展业务 否
基于上述,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经营范围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发行人境外子公司主营业务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目前是否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根据发行人近三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承诺及发行人参股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登录相关主管部门网站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目前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承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持有的土地使用权如下:
序号 所有权人 权属证书编号 坐落 面积(m2) 用途 是否为住宅用地或商服用地
1 深信服 粤(2020)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193603号 南山区留仙洞总部基地DY-02街坊仙鼓路与仙洞路交汇处东北角 5,933.88 新型产业 否
2 湖南深信服 湘(2020)长沙市不动产权第0377677号 高新区汇智路与长兴路交汇处东南角 33,334.18 工业 否
如上表所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持有住宅用地或商服用地情形。根据发行人参股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发行人参股公司不存在持有住宅用地、商服用地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承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取得的房产所有权情况如下:
1 长沙深信服 湘(2020)长沙市不动产权第0065579号 长沙市岳麓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E-3生产车间101 1,910.73 工业 否
2 长沙深信服 湘(2020)长沙市不动产权第0065578号 长沙市岳麓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E-3生产车间102 2,416.11 工业 否
3 深信服 湘(2022)长沙市不动产权第0194041号 岳麓区青山路662号芯城科技园二期11栋101 530.27 工业 否
4 深信服 湘(2022)长沙市不动产权第0194021号 岳麓区青山路662号芯城科技园二期11栋102 409.04 工业 否
5 深信服 湘(2022)长沙市不动产权第0194038号 岳麓区青山路662号芯城科技园二期11栋201 530.27 工业 否
6 深信服 湘(2022)长沙市不动产权第0194039号 岳麓区青山路662号芯城科技园二期11栋202 270.37 工业 否
7 深信服 湘(2022)长沙市不动产权第0194040号 岳麓区青山路662号芯城科技园二期11栋203 276.71 工业 否
8 深信服 湘(2022)长沙市不动产权第0194035号 岳麓区青山路662号芯城科技园二期11栋301 530.27 工业 否
9 深信服 湘(2022)长沙市不动产权第0194036号 岳麓区青山路662号芯城科技园二期11栋302 270.37 工业 否
如上表所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持有商业房产的情形。根据发行人参股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发行人参股公司不存在持有商业房产的情形。
基于上述,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不存在持有住宅用地、商服用地或商业房产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经营范围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目前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且不存在持有住宅用地、商服用地或商业房产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批准和授权仍在有效期内,上述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内容继续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发行人内部必要的批准及授权,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取得深交所的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一)发行人系由深信服有限以截至2016年9月30日经审计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12月28日,深圳市市监局向发行人核发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3F)。
(二)根据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核准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739号)及深交所出具的《关于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8]206号),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已于2018年5月16日起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交易,股票简称“深信服”,股票代码“300454”。
(三)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发行人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公示系统,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是:无。许可经营项目是:计算机软硬件的研发、生产、销售及相关技术服务;网络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相关技术服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以及相关技术咨询(以上 均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及限制项目);货物及技术的出口(不含分销);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予终止的情形,发行人股票不存在依法应予终止交易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且其所发行的股票已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分别于2021年10月18日、2022年5月18日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明确了转换办法,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承诺,发行人本次发行将按照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债券持有人可以选择是否转换,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近三年审计报告、发行人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报告期内的定期报告、《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承诺,发行人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75,889.99万元、80,937.56万元、27,285.79万元,平均净利润61,371.11万元,按照合理利率水平计算,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募集说明书(申报稿)》《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修订稿)》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承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将用于深信服长沙网络安全与云计算研发基地建设项目及软件定义IT基础架构项目,如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核准用途,不会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4、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二部分 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情况的更新”之“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之“(三)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部分所述,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发行条件的规定,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1)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调查表、其住所地公安主管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出具的《人员诚信信息报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网址:,下同)、深交所网站(网址:,下同)、信用中国网站(网址:,下同)、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网址:shixinchaxun,下同)、中国裁判文书网(网址:,下同)、人民法院公告网(网址:,下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址:,下同)、12309中国检察网(,下同)、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下同)等网站查询,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2)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二部分 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情况的更新”之“五、发行人的独立性”和“八、发行人的业务”部分所述,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近三年审计报告、发行人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报告期内的定期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近三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内部鉴证报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公司财务负责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发行人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均由普华永道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4)根据近三年审计报告、近三年年度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承诺,发行人2020、2021年度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孰低者作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677,301,705.88元、130,997,810.96元,最近二年盈利,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2022年半年度报告》《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财务负责人,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项的规定。
(1)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二部分 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情况的更新”之“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之“(一)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所述,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的情形。
(2)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调查表、其住所地公安主管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个人征信报告》、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出具的《人员诚信信息报告》《机构诚信信息报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深圳证监局网站、深交所网站、信用中国网站、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裁判文书网、人民法院公告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12309中国检察网、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等网站查询,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3)根据近三年年度报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的调查表、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承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最近一年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4)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提供的调查表、其住所地公安主管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个人征信报告》、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出具的《人员诚信信息报告》《机构诚信信息报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深圳证监局网站、深交所网站、信用中国网站、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裁判文书网、人民法院公告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12309中国检察网、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等网站查询,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的情形,亦不存在严重损害发行人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根据《募集说明书(申报稿)》、本次发行方案、《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承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提供的调查表,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21,475.60万元(含121,475.6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拟用于深信服长沙网络安全与云计算研发基地项目和软件定义 IT基础架构项目。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就本次募投项目已取得相关审批或备案文件,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以下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1)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二部分 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情况的更新”之“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之“(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部分所述,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近三年审计报告、发行人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报告期内的定期报告、《募集说明书(申报稿)》《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的财务负责人,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1-6月,发行人合并报表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36.20%、32.57%、33.29%及36.73%,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分别为114,497.08万元、131,787.41万元、99,144.08万元及-53,728.22万元;本次发行完成后,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50%。发行人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据发行人近三年审计报告、发行人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报告期内的定期报告、本次发行方案、《2022年半年度报告》、《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和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发行人在巨潮资讯网、深交所官网披露信息,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下述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情形: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其他债务有违约或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承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符合《可转债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承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符合《可转债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及《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已对转股价格的修正条款、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与方式进行了约定,符合《可转债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及《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方案及《募集说明书(申报稿)》约定了赎回条款,规定发行人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尚未转股的可转债;约定了回售条款,规定可转债持有人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可转债回售给发行人;约定了发行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赋予可转债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符合《可转债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已与中信建投签订《债券受托管理协议》,聘请中信建投为可转债持有人的受托管理人,符合《可转债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修订稿)》及《募集说明书(申报稿)》,本次发行相关的《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修订稿)》约定公平、合理,明确了可转债持有人通过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可转债持有人会议的召集、通知、决策机制和其他重要事项,符合《可转债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构成可转债违约的情形、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以及可转债发生违约后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机制,符合《可转债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可转债办法》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具备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的程序、条件和方式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根据近三年审计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报告期内的定期报告、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从事向企业级用户提供网络安全、云计算及IT基础设施、基础网络及物联网相关的产品和解决方案。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的调查表、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承诺,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根据近三年审计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报告期内的定期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资产权属或使用证明文件等资料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承诺,发行人合法拥有与其经营有关的房产、商标、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具备与其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外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外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外的其他企业中兼职或领薪。
根据近三年审计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近三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内部鉴证报告以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公司财务负责人,发行人设立了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了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和对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决策独立;发行人在银行开立了独立账户,不存在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发行人独立进行纳税。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内部治理制度、组织架构图、近三年审计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近三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内部鉴证报告以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承诺,发行人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设置了研发体系、职能体系、国际市场体系、国内市场体系、供应链体系、技术服务体系、审计监察内控中心、证券事务部等体系或部门,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该等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部门均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内部制度的规定,独立行使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在机构设置、人员及办公场所等方面完全分开,不存在混合经营、合署办公情形,不存在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生机构混同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独立性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
根据发行人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告以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调查表等文件资料,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如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名册、发行人《2022年半年度报告》,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的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理财产品等 9,000,030 2.17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理财产品等 7,597,418 1.83
10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理财产品等 5,107,309 1.23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截至2022年6月30日的股东名册、相关股东提供的调查表、《2022半年度报告》《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业务单号:6),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5%以上的主要股东何朝曦、熊武、冯毅具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作为发行人股东的资格,所持有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者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亦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截至2022年6月30日的股东名册、相关股东提供的调查表、《2022年半年度报告》、何朝曦、熊武、冯毅签署的《关于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一致行动协议》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承诺,截至2022年6月30日,何朝曦直接持有发行人8,424万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20.27%;熊武直接持有发行人7,300.80万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17.57%;冯毅直接持有发行人3,369.60万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8.11%;何朝曦、熊武及冯毅合计持有发行人45.95%的股份,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新增报告期内,除《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之“(二)发行人设立后历次股本变动”已披露的股本变动情况外,发行人的股本未发生其他变更。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未发生变更。新增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新增取得的主要业务资质许可证书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一。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境外子公司财务报表、发行人出具的确认与承诺并经访谈发行人法务主管,新增报告期内,发行人无新增境外子公司,《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八、发行人的业务”之“(二)境外业务”披露的发行人14家境外子公司的基本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
根据《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承诺,新增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根据近三年审计报告、近三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承诺,新增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最近一年及一期不存在类金融业务。
根据发行人近三年审计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公司章程》、发行人于信用广东网(网站:,下同)打印之《企业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发行人主管税务、海关、环保、外汇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市场监督、税务、海关、环保、外汇等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查询,发行人最近三年未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合法存续,不存在尚未了结的可能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发行人近三年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定期报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调查表、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承诺,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包括:
截至2022年6月30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3名,分别为何朝曦、熊武、冯毅(《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六、发行人的发起人、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三)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披露的该等主体的基本情况于新增报告期内未发生变化)。
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何朝曦、熊武和冯毅(《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六、发行人的发起人、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四)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披露的该等主体的基本情况于新增报告期内未发生变化)。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共25家(《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七)对外投资”之“1、控股子公司”披露的该等主体基本情况于新增报告期内未发生变化)。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提供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无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子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与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指前述人士的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6、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主要企业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文件材料,新增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2 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郝丹之配偶报告期内曾担任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根据《2022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新增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其他关联方的具体情况如下:
1 北京国信新网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投资控股持有其20%股权
3 厦门天健财智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王肖健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关联方
4 云上(江西)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投资控股持有其24.5%股权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2022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调查表、发行人与关联方关联交易协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承诺,2022年1-6月,发行人与其关联方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根据《2022年半年度报告》以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就新增报告期内的上述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非关联方股东利益的情况。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治理文件中已明确了关联交易决策的程序。
经核查,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经核查,《法律意见书》“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六)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披露的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朝曦、熊武和冯毅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内容未发生变化。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对承诺人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经核查,《法律意见书》“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七)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披露的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朝曦、熊武和冯毅出具的《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内容未发生变化。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的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对承诺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发行人《2022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新增报告期内,除以下变化外,《律师工作报告》“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披露的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财产未发生变化。
根据发行人《2022年半年度报告》、投资项目备案文件、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文件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承诺,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拥有2处在建工程,分别为账面价值为21,571.32万元的“留仙洞总部基地项目”及账面价值为704.73万元的 “长沙产业园项目”。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网址:pa.gov.cn)查询,新增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已新增取得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核发商标注册证的注册商标共8项,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二。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注册商标。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承诺,新增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在境外拥有注册商标未发生变化。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网站(网址:cpquery.cnipa.gov.cn)查询,新增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新增取得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发专利证书的专利共62项,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三。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专利。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承诺,新增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在境外拥有专利未发生变化。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网址:)查询,新增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新增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共7项,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四。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根据《2022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提供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清单、采购合同、发票以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包括电子设备、测试设备、运输设备、办公设备等;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目前正常使用该等设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购买上述土地、房产、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合同、支付凭证及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的上述境内主要财产不存在产权纠纷。
根据近三年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表》《预购商品房户室信息表》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的上述境内主要财产不存在质押、抵押等权利受限情况。
序号 公司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认缴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住所
1 广州琥珀安云二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91440115MABQTHCF45 25,000.00 发行人持有出资额48.00% 前海琥珀永裕股权投资(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明珠一街1号302房R04-A029(仅限办公)
(1)发行人租赁的位于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16号泰华金茂国际6号楼中电彩虹大厦15层1502号的租赁物业租赁合同续期,租赁期限变更为2022年6月26日至2024年6月25日;
(2)发行人租赁的位于贵阳市高新区长岭南路27号同济科技园办公楼及实验楼主楼北楼一层的租赁物业提前退租,双方租赁合同关系于2022年6月30日终止。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材料及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新增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在中国境内向第三方新增租赁使用的与经营相关的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房产共7处,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五。
出租人未向发行人提供上述第1项、第7项租赁物业的房屋产权证书。除前述房产外,发行人新增报告期内新增租赁的房产均取得了相关房屋产权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七百二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法释〔2020〕17号)第二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第三条规定:“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第六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根据上述规定,(1)出租方未提供租赁房屋的产权证书,若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发行人不能对租赁房屋使用、收益的,发行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2)出租方未提供产权证书或其他权属证明文件或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房屋建设的许可文件的,无法确定该等租赁房屋是否为已获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建筑,相关租赁合同存在被有权机关认定无效的风险;(3)未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许可建设的租赁房屋,存在被有权主管部门责令拆除而导致发行人无法继续使用、收益的风险。
本所律师认为,若因出租方对所出租房屋存在权利上的瑕疵而导致承租人发生损失的,发行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及租赁合同的约定向出租方索赔。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承诺,在上述出租方未能提供房屋产权证书的租赁物业中,第1项租赁物业为发行人用于存储硬盘、货架和设备的仓库,第7项租赁物业主要用于办公用途,该等租赁物业的可替代性强,如因该等租赁物业存在瑕疵导致发行人或其子公司不能继续承租使用的,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另行租赁功能相同的物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且搬迁不会对其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第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根据上述规定,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租赁合同未办理备案登记存在被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补办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缴纳罚款的风险,但该情形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租赁物业瑕疵不会导致发行人不符合本次发行实质条件。
根据发行人《2022年半年度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发行人提供的重大销售、采购、融资协议等文件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指金额400万元以上的销售合同、2022年1-6月前五大供应商正在履行的采购合同,或合同金额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可能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资产、负债和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及截至2022年8月31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担保合同主要包括:
1 广州耀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供货协议书》 根据具体订单确定订货产品品名、规格型号、数量、价款、交货时间、地点、方式等 三方未签订新协议之前长期有效 2021.09.09
2 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供货协议书》 根据具体订单确定订货产品品名、规格型号、数量、价款、交货时间、地点、方式等 双方未签订新协议之前长期有效 2021.09.10
3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供货协议书》 根据具体订单确定订货产品品名、规格型号、数量、价款、交货时间、地点、方式等 双方未签订新协议之前长期有效 2021.12.31
4 东莞市华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供货协议书》 根据具体订单确定订货产品品名、规格型号、数量、价款、交货时间、地点、方式等 双方未签订新协议之前长期有效 2021.8.17
1根据公司提供的主要采购合同及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承诺,公司采购的主要原材料为工控机、服务器、交换机、硬盘等硬件设备,以及少量软件产品和配件。
5 广州市华胜弘邦计算机有限公司 《供货保障协议书》 根据具体订单确定订货产品品名、规格型号、数量、价款、交货时间、地点、方式等 双方未签订新协议之前长期有效 2018.08.03
6 发行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承贴通业务服务协议》 (9) 4,396.29 -
2021年9月9日,发行人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分销通业务合作协议(A类)》((58400001)浙商分A字(2021)第00004号),发行人作为主办单位,在分销通融资业务最高融资额度内,为所有发行人推荐并经合作银行审阅同意,自愿开展分销通业务的发行人供应链上下游企业(以下简称“成员单位”)的分销通借款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2021年11月16日,发行人与成员单位成都矢量科技有限公司、杨立签署《担保合同》(编号:SFDB1),约定杨立就发行人为成都矢量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
截至 2022年8月 31日,发行人依据《分销通业务合作协议(A类)》((58400001)浙商分A字(2021)第 00004号)、《担保合同》(编号:SFDB1)、《分销通业务借款合同》((58400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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